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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公布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于2024年10月24印发,为更好让大家理解《通知》有关内容和精神,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浙江建设规划(2021—2025年)》精神,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温政办函〔2024〕2号)要求,市级各单位需自行清理2023年12月31日前以本机关名义制定发布,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经整理,我局2023年12月31日前制定以本机关名义制定发布、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共24件。遵循“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原则,由各业务处室提出初步清理意见,法规处根据各处室提交的清理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2024年9月13日召开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意见专家论证会,相关处室专家成员参加会议,蕞终形成意见:《关于下发〈温州市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通知》(温城法发〔2011〕57号)等13个行政规范性文件上位法没有变化,文件内容适当的,拟定为继续有效,予以保留;《关于印发〈行政处罚听证案件公开听证规定〉、〈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规定〉、〈重大案件回访制度〉、〈先行登记保存、扣押及没收物品规定〉的通知》(温城法发〔2011〕35号)等11个规范性文件,已被其他文件替代或不再执行,拟予以废止。其中《关于下发〈温州市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通知》(温城法发〔2011〕57号)实施超十年,经第三方机构评估,建议予以保留。2024年9月23日至9月30日,在温州市政府网站对外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无意见反馈。10月21日提交局集体讨论通过。

  文件内容主要有三个部分。头部部分是清理依据。第二部分是予以保留的13个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部分是废止的11个规范性文件目录。

  文件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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