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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顺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2024〕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省政府于2024年10月10日作出的浙土整字(330329)〔2024〕0001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泰顺县2024年跨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一),批准使用跨省增减挂钩节余指标2.7676公顷(计41.514亩),安排建新区用地2.7676公顷(农用地2.7676公顷耕地2.7676公顷;征收集体土地1.8229公顷)。

  (一)泰顺中心城区MX-02-02-2地块三期用地A,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征收罗阳镇毛竹下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4539公顷,其中耕地0.4539公顷;征收罗阳镇南外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1733公顷,其中耕地1.1733公顷。

  (二)泰顺县南外环至罗阳生态工业创新发展基地接线工程C,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征收罗阳镇赤坑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1957公顷,其中耕地0.1957公顷。

  (具体征收范围见村公告勘测定界图)

  征收土地标准按照《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泰顺县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泰政发〔2023〕107号)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泰人社〔2021〕22号)、《泰顺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4〕3号)的规定执行,采用社会保障方式进行安置。

  四、泰顺县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330329)[2024]0001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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