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文政复〔2023〕3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陈*、夏**因不服被申请人文成县大峃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5月18日作出《关于苔湖街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期)工程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情况调查公示》的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023年5月30日,经申请人补正后,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头部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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