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邹月莲、邹玉燕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邹月莲、邹玉燕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因公共利益需要,浙江省政府于2014年1月10日作出了《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A[2013]-0637号),已批准温州市本级2013年度计划第十三批次建设用地(鹿城区四)项目用地。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11月11日发布《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公告》(温政土房公鹿〔2014〕2号),并予以公告。你户使用的集体土地以及地上建筑物(包括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下桥路52弄19号房屋)在本次征收范围内。因你户未与实施单位广化街道办事处达成一致意见,故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等规定,依法对你户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经查,被搬迁人邹月莲、邹玉燕有房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下桥路52弄19号,无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属未经登记建筑。经丈量总建筑面积144.66平方米,经本机关认定其中视同合法建筑0平方米,违法建筑面积144.66平方米。涉案建筑已于2015年12月29日拆除。
实施单位广化街道办事处与被搬迁人就上述征地补偿安置事宜进行了多次协商,但至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2025年6月3日,本机关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方案告知书》邮寄给你户,并书面告知应当自收到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方案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陈述、申辩意见。2025年6月10日你户提出:对认定和补偿安置方案不认可。
本机关认为:你户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下桥路52弄19号未经登记建筑已按《温州市鹿城区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办法》(温鹿政办〔2023〕37号)的规定和程序进行了认定、复核,故该诉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公告》(温政土房公鹿〔2014〕2号)等规定,依法对你户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如下:
根据《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实施后有关政策衔接的意见》(温政发〔2020〕27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温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24〕1号)等文件规定,双桥村下桥自然村保障性安居工程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67.0485亩,其中建设用地有建筑物45.171亩,建设用地无建筑物21.8775亩,涉及征地补偿费127.6315万元已支付给双桥股份经济合作社(原双桥村村民委员会)。被搬迁人邹月莲、邹玉燕涉及的集体土地征地相关补偿,由双桥股份经济合作社(原双桥村村民委员会)依法予以分配到位。
二、被征收土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补偿
对邹月莲、邹玉燕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下桥路52弄19号房屋已认定为违法未经登记建筑144.66平方米不予补偿。
三、被搬迁人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要求,可以办理相关参保手续。按《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温人社发〔2021〕2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参保。
关于水电表、有线电视、宽带网络、固定电话等其他财产损失。经温州市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决(〔2019〕浙0324行赔初1号)赔偿屋内物品及附属损失共计18000元,广化街道办事处已于2024年2月5日将该笔执行款转至永嘉县人民法院账户上。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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