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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溪镇人民政府苍南县经济贸易局关于公开接受灵溪镇卤制品标准厂房入园申请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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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做好灵溪镇卤制品标准厂房建设工作,遴选优质企业入驻,根据《苍南县工业标准厂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现就灵溪镇卤制品标准厂房接受企业入园申请、开展企业准入审查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灵溪镇卤制品标准厂房座落在灵溪镇门前村(详见图纸),占地面积73.599亩,兴建标准厂房14幢,单体面积3748平方米、4745.1平方米、6327.5平方米不等。标准厂房统一规划设计,统一配套道路、绿化、水电、污水处理、供热等设施,分散供地到企业,企业必须严格按规划设计方案自行建设,政府监督,实行市场化物业管理。标准厂房蕞低出让单位为半幢,供地形式按认购面积直接挂牌出让到企业,同时在挂牌取得土地后3个月内动工,建设期为1年,公建部分由镇政府牵头,企业筹资形式进行建设。

  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进入灵溪镇卤制品标准厂房,并申请项目准入审查。

  1、投资者必须是从事卤制品生产一年以上,且已通过QS认证的企业。

  2、投资者必须是在灵溪镇进行工商、税务登记注册的企业(可重组多家联合申报),单体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70万元(注册时间在2009年7月16日以前),原则上不接受个体工商户申请。

  3、投资者拟入驻标准厂房项目必须实施技术改造,提高装备、技术水平,降低能耗水平,原则上不接受企业单纯搬迁项目。

  1、投资者具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名牌产品称号或驰名、著名、知名商标称号的。

  2、投资者上年度实报产值超过1000万元或税收超过30万元的。

  3、本地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安排土地。

  符合优先准入条件的企业优先满足用地需求。

  报名时间:2009年7月6日至2009年7月10日,逾期不再接受申请。报名地点设灵溪镇工业经济管理局工业股(仁英路265号对务办事处二楼),联系人:黄文化、李中恩,联系电线。

  1、由灵溪镇人民政府对报名企业进行择优和初步筛选,提出入驻企业建议清单,并会同县经贸局开展实地调查;

  2、经初审合格的企业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县经贸局、灵溪镇人民政府,根据《苍南县工业标准厂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县有关部门集中进行项目准入审查,形成联审会议纪要。通过准入审查的企业具备入园资格。

  六、本入园条件由灵溪镇人民政府、苍南县经济贸易局负责解释。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行政中心146-156室

  新闻网站批文:浙新办〔2004〕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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